2000年10月24日,欧盟正式颁布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欧盟成员国在2002年4月21日之前已经将该法规转化为各自的国家法律。该指令的范围覆盖了汽车类、汽车类废品以及汽车配件和材料。根据该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从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场的车辆(包括材料和零部件)四项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2002/525/EC 规定的浓度限量,即均一材质中所含的铅、汞、六价铬,浓度限值不得超过0.1﹪;所含的镉,浓度限值不得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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