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作为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是基于中国产业结构尚不发达,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需要提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而欧盟CE指令是欧盟针对欧洲分散的特殊状况,为了形成统一市场,统一市场准入与监管而制定的合格评定模式。由于整体监管框架的不同,欧盟CE认证指令在市场监管方面与我国强制性CCC认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以下从市场机构的监管进行对这两者的比较。
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维护认证认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构建了比较完善的CCC认证监管体系,保证CCC认证制度长期稳定地贯彻。监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企业进行监管,二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指定机构及工厂检查员进行的监管。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指定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13家认证机构承担CCC认证的具体业务,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认证机构的信息和能力范围。自2004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从多个方面组织部署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有指定认证机构和部分领域的指定实验室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者撤销指定业务范围等各种手段,严格规范指定机构行为。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可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实施机构和企业存在的问题,规范指定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认证、检测行为,打击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则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其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由此可见,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于认证机构的监管,其实质是以政府为主导,地方监管部门为辅助的市场监管体系,在此监管体系下,各指定认证机构纷纷制定、完善管理文件,建立了获证企业分类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可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产品信息接口处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欧盟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而在欧盟各成员国市场监管的整个过程中,为避免利益冲突,指定机构不得参与其中。虽然指定机构和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在成员国中是受上级同一主管当局管理,但二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并要明确划分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管的区别,市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而指定机构负责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两者虽然职责不同,但互为补充。
各成员国可能有不同的机构负责评估不同产品的安全性,而一些国家还有跨部门的产品安全监督体系,可能有两个或者三个机关负责监管一个产品的安全。产品的检测通常会使用权力机关大量的经费,而这导致一些成员国不进行产品检测,而是主要依靠其他成员国发布的通告。其他成员国有资源在特定时间仅关注有限数量的产品(如比利时)。同样,一些机关在风险评估方面经验丰富,并且有能力制订和应用比较复杂的方法。
为使市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欧盟还采用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诸如为消费者建立信息快速交换系统、为医疗设备建立警戒系统、为收集伤害数据建立的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在以上的基础上,欧盟市场机构监管保证了监管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市场监管机构起到了“市场医生”的作用,并保护最终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