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法规(EU) 2023/2055,在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增加一个新的限制项,第78项,以限制各种用途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 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微塑料),除豁免外。该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7日起执行(具有过渡期的特定产品除外)。
限制和过渡期
根据法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不得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亦不得在混合物中浓度 ≥ 0.01%(以重量计)投放欧盟市场,当其为了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
法规对特定产品(例如:化妆品、洗涤剂、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医疗器械、农业和园艺产品、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给定了过渡期:
注:当一种产品落入多个产品类别时,过渡期以标注的数字最小的产品类别为准。
豁免
1. 限值不适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
a. 已通过技术手段容纳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阻止其在意图的最终用途期间,在按照使用说明所使用时,释放到环境中;(例如:色谱柱、滤水盒、打印机墨粉)
b. 在意图的最终用途期间,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的物理性质永久改变,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项的范围;(例如:尿布、指甲油、油漆)
c. 在意图的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整合在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例如:在混凝土中添加的纤维,用作模塑制品的原料的颗粒)
从2027年起,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给专业用户和公众的、含有上述第1段第(a)、(b)或(c)点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颗料(SPM)的产品供应商,须在每年5月31日前通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2.限制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及产品:
a. 用于工业场所的,作为物质或在混合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须满足特定条件);
b. 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和法规(EU) 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c. 法规(EU) 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d. 法规(EC) No 1333/2008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须满足特定条件);
e. 体外诊断器械,包括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器械(须满足特定条件);
f. 法规(EC) No 178/2002的第2条所指的、但未被上述第(d)点涵盖的食品,以及该法规第3条第4款所定义的饲料;
g. 在2023年10月17日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且不用于上述具有过渡期的产品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PM)。
从2027年起,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给专业用户和公众的、含有以上第2段第(b)、(d)或(e)点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颗料(SPM)的产品供应商,须在每年5月31日前通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关于微塑料
微塑料“概念”首次在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汤普森等人于2004年发表的关于海洋水体和沉积物中塑料碎片的论文中提出,指的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碎片和颗粒。实际上,微塑料的粒径范围从几微米到几毫米,是形状各异的非均匀塑料颗粒混合体。微塑料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类是初生微塑料,即生产之时的粒径就小于5毫米的塑料微珠,常被用在有清洁作用的洗漱用品以及化妆品中;第二类是次级微塑料,是指大块塑料经过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最终形成的微小颗粒,在化学成分上与塑料制品基本一致。
相比于“白色污染”塑料,微塑料体积小,比表面积大,更容易吸附污染物成为其载体,因而,微塑料对于环境的危害程度更深。其已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以及抗生素并称为四大类新污染物。近年来,多个国家均出台了对微塑料的限制管控要求,例如我国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发布了《“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禁止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部分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此次,欧盟微塑料限制要求出台可为欧盟减少70%的微塑料污染,并在未来20年内累计减少50万吨微塑料垃圾,有力的推动了全球微塑料治理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