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也就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发布的指南,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CF3)或全氟亚甲基(CF2)的碳原子化合物(不含有H/Cl/Br/I原子)。符合上述定义的PFAS物质超过10000种,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等都属于PFAS。简单来说,包括氟聚合物(含氟弹性体),如PVDF/PTFE等含氟的高分子材料;氢氟碳化合物(HFCs),如作为制冷剂的氟气体;全/多氟烷基酸类(PFAA)及其前驱体,如作为添加剂在抗油抗污表面处理剂中。
因其具有诸多优越特性(稳定性高、防水抗污、耐高温、表面能低),PFAS被广泛应用于许多电子电气产品及其原料产品中:如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线缆、印制线路板(PCB)、半导体、各类电子件、防指纹屏幕、液晶显示屏(LCD)、不沾涂层、不粘厨具、防污防水织物和地毯、皮革和服装、油漆涂料、清洁产品和防火泡沫等。
PFAS因其在土壤和水中降解时间长达数百年而被称为“持久性有机化合物(POPs)”,也被称为永久化学品(Forever Chemicals)。PFAS还容易在环境中迁移,当人和动物摄入PFAS时,PFAS会在生物体内蓄积且产生毒性,影响免疫系统、生殖系统,干扰内分泌系统,影响婴儿的生长发育,造成肝脏损伤,可能会增加患有甲状腺疾病、肾癌、高血压、睾丸癌等疾病的风险,且具有潜在的致癌性。这些仅是已知的部分危害性,大部分PFAS的危害还未可知。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PFAS所带来的健康风险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因此,全球各国及地区都在加紧制订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PFAS的管控。
欧盟对PFAS的管控
2023年2月7日
欧盟发布了PFAS限制法规提案,该提案由丹麦、德国、荷兰、挪威和瑞典五国起草。2023年2月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其官方网站上ECHA公布了欧盟五国建议禁用近10,000种PFAS的提案,禁止”永久化学品“物质PFAS的广泛使用,包含对氟聚合物(如PVDF等)及侧化聚合物(如氟化PP等)等产品的全面管控建议,该提案将对氟化工及下游各个消费品相关行业造成极大的冲击。
提议限制如下:
特定PFAS单个含量≤ 25 ppb (不包含PFAS聚合物);
特定PFAS的PFAS之和(不包含PFAS聚合物) ≤ 250 ppb;
总F<50mg F/kg,如总F>50 mg/kg,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供证明,明确PFAS含量还是非PFAS含量。
REGULATION (EU) 2019/1021 (POPs)
2023年5月3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已采纳修订(EU)2019/1021法规附件Ⅰ提案的决定,确定将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列入POPs法规禁用物质清单,欧盟POPs法规附件Ⅰ禁用物质清单将由28项增加至29项,同时,POPs法规有2项PFAS禁用物质增加为3项。
REGULATION (EU) 1907/2006 (REACH)
REACH是欧盟管理化学物质的全面法规,最SVHC 候选清单中还包含更多 PFAS 化合物,并且还在持续不断的更新与增加。
REGULATION (EU) 2023/1608 (PFHxA)
2023年6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宣布了欧盟(EU)的一项法规草案,意图对多种消费品中的十一氟己酸(又名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和PFHxA相关物质进行监管。根据WTO的公告,该法规草案将于2023年第四季度通过。
美国对PFAS的管控
2023年6月29日,美国EP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项针对PFAS的法规管控要求。该法规旨在从源头停止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类PFAS物质的环境释放,并在进行生产活动之前消除不合理的风险。美国针对PFAS的州立法反映了不同州针对不同产品类型的复杂法规。一些法规已经生效或将在未来几年生效。除了禁止有意添加PFAS外,其他监管措施还包括要求报告或标注含有PFAS的产品。
日本对PFAS的管控
2023 年 12 月 1 日,日本经济产业省 (METI) 公布第 343 号内阁令,将全氟己烷磺酸 (PFHxS) 及其盐类指定为日本《化学品评价法》中的第 1 类特定化学物质物质及其制造法规等” (1973 年 10 月 16 日第 117 号法 - 也称为化学物质控制法 (CSCL))
新命令包含两项重要条款:
禁止使用、制造和进口 PFHxS 及其盐类
禁止进口十类特定产品
有两个重要日期:
2024 年 2 月 1 日——第 343 号内阁令生效
2024年6月1日——禁止进口十类产品中的PFHxS及其盐类
以下表格总结了新法禁止十类产品的要点。
中国及其他对PFAS的管控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清单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针对这3种含氟化合物,采取的措施是禁止生产和禁止加工使用(特殊用途除外),PFHxS类氟化物还禁止进出口。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该清单。
2023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将PFOS、PFOA列入。凡进出口PFOS和PFOA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