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中国环保部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于2012年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了登记工作。环保部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整体要求,结合各地登记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对该《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期为2015年11月30日前。
几项重大变化:
1.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1)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100千克的;
2) 其他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1吨的。
使用原药或母液从事农药制剂生产的企业,无需办理登记。
3. 取消登记证签发,改为登记公告。
4. 登记时限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正式运行3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5. 简化登记所须的表格及文件要求。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不再强制要求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6. 强调企业的风险自查义务。
在近期举办的CRAC2015峰会上,环保部固废中心的孙锦业主任就《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2号令)修订进行了深入解读。
附件: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