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发布(EU)2017/1000,正式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新增为第68项REACH法规限制物质并明确了其限制要求,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自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或者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官方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412654370&uri=CELEX:32017R1000
法规新增内容:
物质名称 |
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H,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
1.自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自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或者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量≥1000ppb时,以下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第1条和第2条规定适用于:
(a)自2022年7月4日起实施: (i)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自2023年7月4日起实施: (i)用于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自2032年7月4日起实施: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
(a)法规(EC)No 850/2004附件I 的A部分所列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生产碳链长度≤6的氟化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物; (c)被单独使用或用作独立的中间体,符合法规 Article18(4)条款(a)至(f); (d)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于: (i)93/42/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版的摄影涂料;(iii)用于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消防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产其他消防泡沫混合物。
5.第2(b)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消防泡沫混合物:
(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 (b)按照4(e)生产,用于培训用途,将对环境的排放量减至最少,且收集的废水被安全处置。
6.第2(c)条款不适用于:
(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b)符合4(d)(i)条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涂有4(d)(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 (d)第4(d)(iii)所述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 |
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电能力、耐热性、耐化学试剂等性质,广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生产,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或用于纺织品、造纸、电子行业及厨具等民生用品中。其在生物体内具有较强的蓄积性和多种毒性,对神经、免疫和生殖系统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是一种持久性的环境污染物。
NTEK温馨提示相关企业在过渡期间留意法规实施节点,及时做好质量把控,尽早按照最新要求做相关检测,以防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被召回或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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