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就一项REACH限制提案开展公众咨询,拟限制纺织、皮革、毛皮、真皮等材料中的皮肤致敏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甲醛、六价铭等。该项公众咨询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
根据提案,REACH法规附件XVII拟新增如下内容:
CLP法规附件VI归类为1/1A/1B类皮肤致敏物;可能导致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的分散染料
1.全部或部分采用纺织、皮革、兽皮、毛皮制成的以下物品,如果物品或者物品的任意部分,在销售时所含物质的单独含量等于或超过段2和段3中规定的含量,则不得投放市场:
i.服装和相关配件;
i.除服装外,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会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服装的物品;
ii.鞋类
2.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销售时不得含有(含有即超过检出限)法规(EC)No1272/2008附件VI统一归类为第1类,1A类,1B类皮肤致敏物的分散染料或者列于表2的分散染料。
3.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销售时不得含有超过规定含量的以下物质:
i.第1段所述所有材料中六价铬化合物的单独含量大于1mg/kg w/w;
i.第1款所述所有材料中甲醛含量大于75mg/kgw/w;
ii,纺织品中1,4对苯二胺含量大于250mg/kg w/w,皮革、曾皮和毛皮中1,4对苯二胶含量大于210mg/kg;
v.纺织品中镍化合物的含量大于130mg/kg w/w,皮革、鲁皮和毛皮中镍化合物含量大于110mg/kg;
v.纺织品中钻化合物含量大于70mg/kgw/w,皮革、鲁皮和毛皮中钻化合物含量大于60mg/kgw/w
vi.未在第3段i~v条中涵盖的,法规(EC)1272/2008附件VI中所列第1类,1A类或1B类皮肤致敏物,在纺织品中单独含量大于130mg/kg,在皮革、鲁皮和毛皮中单独含量大于110mg/kg.
4.第1至3段的要求应不影响任何更严格的限制或现行规定的施行。
第1至3段不适用于:
i.法规(EU)2016/425或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
ii.法规(EU)528/2012范围内用作生物杀灭剂产品中活性成分的物质。
ii.2023年1月31日之前在联盟中最终使用的二手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的投放市场。
6.如有,则应使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标准,作为验证第1至3段物品符合性的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