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 附件XVII 中列出的物质本身、混合物中 的物质以及物品中的物质,若超过规定的限值不得投 放市场。
多环芳烃(PAHs):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产品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例如:汽车方向盘外套,安全带等,8个单项物质小于1mg/kg;
甲醇:不得在挡风玻璃清洗液或除霜液中将浓度(以重量计)等于或大于0.6%的产品投放市场供应给普通民众。
镍释放物质: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有金属图层部件,例如:把手,钥匙,按键等,限值:0.5μg/cm2/week
1、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 超过 1mg/kg BaP;或
— 以 PAHs 总量计,超过 10mg/kg 。
EN 16143:2013(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应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首段中提到的要求的测试方法。直到 2016 年 9 月 23 日,首段中提到的限制将予承认,假如 Polycyclic aromatics(PCA)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2004)量测)小于 3%,且产制者或进口商在每 6 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适何者较早),均会对 BaP 及所有表列 PAHs 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 PCA 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再者,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翻新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1 条规定的限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2. 再者,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供翻新用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 1 条规定的限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根据 ISO21461 (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 Bay 质子百分比低于 0.35%,上述限量不再适用。
3. 如果翻新的轮胎中填充油的含量没有超过第 1 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 2 条规定不再适用。
4. 这里的轮胎是指以下车辆的轮胎: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7 年 9 月 5 日颁布的 2007/46/EC 指令框架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的拖车。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3 年 5 月 26 日颁布的 2003/37/EC 指令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2 年 3 月 18 日颁布的 2002/24/EC 指令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 指令。